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自強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自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廖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4368、4589號)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竟證人楊嘉雄等人證述 明確,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 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 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 107 年10月2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 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