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號
108年度聲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民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莊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部分犯行,但依證人林長謀、程惟德所述、通訊監察 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若予具保於恢復自由 後,可能逃亡或勾串證人為有利於已之證述,若不予羈押難 以進行審理,及確保將來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 民國107 年9 月6 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7 年12月5 日羈押期限屆滿,本院於107 年11月22日裁定自107 年12月 6 日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本院於107 年12月27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 虞,裁定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涉犯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併合處罰後刑罰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 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面臨此種重罪情形, 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 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 年2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頸部後方長了一塊腫瘤,想要交保出去 就醫等語,然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 形,尚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