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貳壹捌公克、零點零零陸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47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 為0.0218公克、0.0067公克,含包裝袋2 只),經送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第38條第1 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含包裝袋2 只)係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偵辦被告姚建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 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持本院所核發之104 年聲搜字第201 號搜索票至被告位於南投縣○○鎮○○路00○0 號之住處執 行搜索所扣得,嗣該透明結晶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各為0.0218公克、0.0067公克),有該院104 年5 月6 日 草療鑑字第1040400336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憑(見104 年度 偵字第1815號卷二,第62頁)。是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送驗 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俱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 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 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