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金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 萬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