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7年度,151號
TTEV,107,東簡,151,201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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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金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 萬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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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