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柏齡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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