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8號
TNEV,108,南簡補,8,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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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柏齡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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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