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鄧鳳招
孫瑞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76,4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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