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柯凱珽
法定代理人 柯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迄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34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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