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0號
TNEV,108,南小補,20,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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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張竣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榮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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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