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313號
TNEV,107,南簡補,313,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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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詠茜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6,2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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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