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林筱蓉(原名林良芩)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許雅綺
農嘉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0,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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