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楊政儒
鄭明賢
楊娜莉
楊麗莉
兼上開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武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楊玉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 承登記。
二、被告公同共有其被繼承人楊玉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 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 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第1 款及第384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34 條之1 第1 款 、第384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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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財 產 明 細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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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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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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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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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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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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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 承 人 │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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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楊政儒 │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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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鄭明賢 │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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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楊武憲 │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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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楊娜利 │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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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楊麗莉 │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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