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楊守澄即陳守澄即陳宗舜
被 告 周春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原裁定因原告起訴狀將原被告為相反之記載,導致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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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前 │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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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周春勇 住臺南市安南區環館北路│原 告 楊守澄即陳守澄即陳宗舜 │
│ 849 巷5 弄38號 │ 住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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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楊守澄 住臺南市○區○○街00號│被 告 周春勇 住住臺南市安南區環館北路849 │
│ 4 樓之9 │ 巷5弄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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