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林志生
被 告 林夏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衛星車隊之計程車司機,前因於排 班時所發生糾紛,被告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上 午4時12分,攜帶紅色鐵樂士油性噴漆前往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前,朝停放該處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右側車身噴灑,致原告 上開小客車之美觀功能與效用受到破壞,足生損害於原告。 原告因此受有汽車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5,305元( 包括汽車美容費用8,000元及全車烤漆費用57,305元),及 於系爭汽車送修期間共20日不能營業之損失共5萬元(以1日 營業所得2,500元計算,計算式:2500×20=50,000)之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汽車修復費用、營業損失,並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萬元 等語。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5,30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107年4月11日清晨4時20分對系爭汽車 噴漆,原告於同日上午8時許即已發現並送往熟識之汽車美 容業者清洗噴漆,短短數小時間噴漆尚未完全乾燥,遑論已 滲入底層,被告走訪2家汽車美容業者,均稱以有機溶劑清 洗即可完全去除噴漆,原告竟宣稱系爭汽車清洗後尚須送全 車烤漆始得復原云云,應為不實;況縱須全車烤漆,被告僅 在系爭汽車右側車身噴漆,應僅半車烤漆即可,無須全車烤 漆,僅需8千元即可復原;又類似案件營業損失至多以1天12 00元計算,原告主張1天2500元,顯屬過高,且依原告提出 之汽車修復費用估價單上,記載所需總工時為53.6小時,以 1天8小時計算,應僅需6至7天,原告主張達20日無法營業, 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車輛遭被告噴漆毀損,業經本院以10 7年度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54號刑 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且據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案卷(下稱系爭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
(二)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復按損 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 、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對系爭汽車之所有權,致原告 受有損害,依法自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
(三)爰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逐次審酌如下: 1、汽車修復費用部分:
(1)汽車美容費用8千元部分:原告於發現遭被告噴漆當日,即 將系爭汽車送往「玩美美車工藝」車廠清洗,支出費用8千 元等情,業據其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提出收據1件(見系 爭刑事案卷偵卷第35頁),堪信其此部分主張屬實,被告亦 於本院辯論期日表示同意賠償此部分費用等語(本院107年 度南簡字第1262號卷【下稱南簡卷】第101頁)。應認原告 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全車烤漆費用57,305元部分:被告雖爭執汽車美容清洗後即 可清除全部噴漆,不需全車烤漆,縱需烤漆亦僅半車烤漆即 可云云,惟比對系爭刑事案件中系爭汽車經汽車美容前後照 片(見系爭刑事案卷中警卷第8頁、偵卷第25至27頁),明 顯可見系爭汽車縱經汽車美容清洗後,仍無法將噴漆完全去 除,且系爭汽車輪胎鋼圈亦遭噴漆無法完全洗淨,又半車烤 漆有使系爭汽車出現色差之風險,而系爭汽車為營業用車, 外觀美觀與否關係乘客選擇原告所駕駛計程車之意願,至為 重要,故原告主張系爭汽車經美容清洗後,尚須更換輪圈並 全車烤漆,並提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大服務廠(下稱 南都汽車廠)出具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見南簡卷第 53至55頁),主張須更換輪圈花費零件費用10,700元,加計 鈑金、塗裝工資,合計需57,305元,應可採信。然系爭汽車 係於105年1月出廠,有其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南簡卷第 51頁),自出廠日起至本案發生日即107年4月11日止,使用 約2年3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而系爭汽車係計程車 ,屬運輸業用客車,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限為4年,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每年折舊率為438/1,000,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以上開折舊方式計算系爭汽車更換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金額應 為3,0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系爭汽車修復之必 要費用應為49,614元(計算式:零件費用3,009元+鈑金工 資8,175元+塗裝工資38,430元=49,614元)。從而,原告 此部分之請求,洵屬有據,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2、營業損失部分:兩造同意以1日1,500元作為計算原告因本案 所受營業損失之計算基礎(南簡卷第100頁),又原告主張 本案發生當天即107年4月11日當天及翌日(12日)送往汽車 美容業者清洗噴漆無法營業,尚屬合理,此部分主張應屬可 採。被告雖抗辯清洗系爭汽車噴漆僅需半天即可云云(南簡 卷第25頁),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況汽車美容業 者每日處理車輛眾多,未必最優先處理原告之汽車,被告此 部分抗辯應非可採。惟原告主張依系爭估價單上技師手寫修 復需14個工作天,加計星期六日,原告將因此有18日無法營 業云云,因被告爭執上開手寫字樣確為南都汽車廠技師所出 具(南簡卷第42頁),原告就此亦未能舉證證明該手寫部分 之形式上真正,應不採信上開估價單上手寫「14天」之記載 ,而依系爭估價單上記載估計修復所需總工時約53.6小時, 以1日8小時計算,應認原告受有7日無法營業之損失(計算 式:53.6÷8=6.7,未滿1日以1日計算),至於原告主張應 將星期六日計入,惟星期六日本為例假日不營業,此部分應 不得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本案合計 9日(即案發當日及翌日送往汽車美容,加計全車烤漆所需 工作時間約7日,共9日)無法營業之損失共13,500元(計算 式:1500×9=13,500元)。
3、慰撫金部分:原告本件所受為財產上損失,依法並無慰撫金 之請求權基礎,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尚屬無據,為無理 由。
4、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賠償之 金額合計為71,114元(計算式:8000+49614+13500=71114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1,1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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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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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折舊│10,700×0.438=4,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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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折舊│(10,700-4,687)×0.438=2,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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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又三│(10,000-0000-0000)×0.438×(3/12)=370 │
│個月折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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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10,700-4,687-2,634-370=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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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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