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471號
TNEV,107,南小,1471,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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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輔 佐 人 岳玉珍 
被   告 許雪芬 
      徐媄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關於「定108年2月16日下午5時判決」之裁定,應更正為「定108年1月16日下午5時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定期於 108年2月16日下午5時判決,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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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