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易字,108年度,1號
TNEM,108,南秩易,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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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易字第1號
聲請 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法定代理人 梁仁輝 
被 處罰人 蘇亮倬 


      黃祥豪 



      賴柏翰 


      林永隆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南
秩字第22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完納罰鍰,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亮倬黃祥豪賴柏翰林永隆各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蘇亮倬林永隆賴柏翰、黃 祥豪4 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 南秩字第22號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3 千元確定,惟均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案件執行通知書、 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共4 份、送達現場照片附卷為證,經核 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 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 個月內分期完納。但 遲誤1 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1 、2 、3 項及第2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



人尚未完納之罰鍰各為3,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爰裁 定易以拘留3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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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