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8年度,4號
TNEM,108,南秩,4,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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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許幀賢 



      陳冠全 


      黃琛博 



      李建葦 



      黃信偉 


      陳識仲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4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107064572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幀賢陳冠全黃琛博李建葦黃信偉陳識仲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幀賢陳冠全黃琛博李建葦黃信偉、陳識 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19日23時51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0號(賓士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許幀賢陳冠全黃琛博李建葦、黃信 偉、陳識仲共同加暴行於楊修誠(未據提出傷害告訴)。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許幀賢陳冠全黃琛博李建葦黃信偉、陳 識仲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楊修誠之證述。
(三)監視器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加 暴行於人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共同加暴行於人,侵 害他人身體法益,並考量其違序動機、目的、違序情節等一 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5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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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