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抗 告 人 陳平安
李八妹
陳水妹
陳鳳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990號裁定,提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狀(不服裁定
回覆答辯說明)」書函,應視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