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有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990號
TPBA,107,訴,990,201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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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抗 告 人 陳平安
      李八妹
      陳水妹
      陳鳳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990號裁定,提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狀(不服裁定
回覆答辯說明)」書函,應視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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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