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梁花
陳賴美
賴水花
賴春花
賴玟妡
賴子晴
梁若潔
梁麗雲
梁國源
賴仁生
梁金鳳
梁寶
梁國華
梁國隆
梁富貴
張天生
張天賜
張亞蘭
張淑美
梁蕊
梁秀琴
杜陳樹蘭
梁清標
陳妍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黃信閔
卓震宇
參 加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國防部、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與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前臺北縣 ○○鎮○○○○○○○段○000○號土地)於民國42 年間形 成徵收法律關係的存否有爭議,原告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 不存在的訴訟,繫屬於本院。因該徵收案年代久遠,被告留 存的公文資料有限,且該徵收案係由新北市政府負責執行土 地徵收公告、地價補償及補償費異議查處等業務;國防部則 為需用土地機關,實際使用管理上開土地,對於已否遵期完 成徵收補償費的發放、原告及其被繼承人與需用土地機關間 的文書往返等情形較為瞭解,由其等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有助本件訴訟程序的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的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