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946號
TPBA,107,訴,946,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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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梁花

 陳賴美

 賴水花

 賴春花

 賴玟妡

 賴子晴
梁若潔
 梁麗雲
 梁國源

 賴仁生

 梁金鳳

 梁寶

 梁國華

 梁國隆

 梁富貴

 張天生
 張天賜
 張亞蘭
 張淑美
 梁蕊
 梁秀琴
 杜陳樹蘭
 梁清標

 陳妍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黃信閔
卓震宇
參 加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防部、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與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前臺北縣 ○○鎮○○○○○○○段○000○號土地)於民國42 年間形 成徵收法律關係的存否有爭議,原告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 不存在的訴訟,繫屬於本院。因該徵收案年代久遠,被告留 存的公文資料有限,且該徵收案係由新北市政府負責執行土 地徵收公告、地價補償及補償費異議查處等業務;國防部則 為需用土地機關,實際使用管理上開土地,對於已否遵期完 成徵收補償費的發放、原告及其被繼承人與需用土地機關間 的文書往返等情形較為瞭解,由其等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有助本件訴訟程序的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的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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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