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168號
TPBA,107,訴,1168,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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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8號
原 告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國榮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參 加 人 劉耀文
李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耀文李思慧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劉耀文李思慧為原告之員工,其等於民國107年3月1日 (被告收文日期)向被告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請求 確認原告於106年11月28日對劉耀文懲處2支小過,及原告於 同年月5日對李思慧懲處1支小過及同年月10日懲處合併為大 過1支,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 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7年6月29日作成10 7年勞裁字第11號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一、確認相 對人(即原告,下同)於106年12月22日對申請人劉耀文記 小過二支之懲處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相對人於106年12月10日在工 作改善告知單記載懲處申請人李思慧大過一支並口頭告知記 大過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 勞動行為。三、撤銷相對人於106年12月22日對申請人劉耀 文記小過二支之懲處。四、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 日起7日內塗銷申請人劉耀文第4頁,共57頁記小過二支之懲 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存查。」原告對原裁決不服,提起行 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裁決。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 之訴有理由,將致向被告申請作成原裁決之劉耀文李思慧 ,其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2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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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