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7年度,220號
TPBA,107,年訴,220,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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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周進華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年1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 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 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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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