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7年度,178號
TPBA,107,年訴,178,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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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廖浩彬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 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 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答詢表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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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