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檢驗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73號
TPEV,108,北補,73,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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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上列原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檢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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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