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8號
原 告 曾忻蘋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張家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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