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58號
TPEV,108,北補,58,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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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8號
原   告 曾忻蘋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張家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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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