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林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永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