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53號
TPEV,108,北補,153,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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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姬本立
被   告 白少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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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