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姬本立
被 告 白少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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