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倚敏
被 告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李秉泓(即李孟哲)
廖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1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2,0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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