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44號
TPEV,108,北補,144,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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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倚敏 

被   告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李秉泓(即李孟哲)

      廖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1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2,0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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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