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98號
TPEV,108,北簡,1198,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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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柏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158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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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