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尾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61號
TPEV,108,北小,461,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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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高琬筑 
被   告 吳宏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臺南市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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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