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249號
TPEV,108,北小,249,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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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趙明惠 

被   告 賴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條準用第436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8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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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