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高玉華
相 對 人 張簡仕煌
代 理 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手術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賠償新臺幣26萬9,000 元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以北院忠隆民忠108 年北司調字第59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 人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 認無調解意願,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具狀表明雙方 認知差距甚遠,其無與聲請人試行調解之意願等語,有相對 人之民事陳報狀可參。從而,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 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