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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07年度,1號
TPEV,107,北重訴,1,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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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鈞牙醫診所即葉義輝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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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