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545號
TPEV,107,北補,2545,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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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宋琇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珺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4,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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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珺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