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6217號
TPEV,107,北簡,6217,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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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6217號
原   告 劉羿昍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原   告 沈慶德 
被   告 李竹森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北簡字第621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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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