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4437號
TPEV,107,北簡,4437,201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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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4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周罔市  ○○○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周學銘 
      周學勇 


      黃英華 
      黃麗香 
      黃英鳳 
      黃英滿 
      黃長隆 

      黃玉燦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周學源 

      周月春 
      黃福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陳報被繼承 人周祖繼之遺產清冊及遺產之交易價額並補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又本件原告雖代位請求 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提出內政 部實價登錄查詢結果(下稱系爭查詢結果)釋明系爭不動產 之訴訟標的價額,然系爭不動產乃坐落在臺北市○○區○○ 路○段00○00號3 樓,而系爭查詢結果所查詢之不動產實價 登錄交易價額乃係坐落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 ○00號,則系爭查詢結果並非系爭不動產周邊之交易價額, 致本院亦無從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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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之建號及門牌 │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
│建號: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一小│47.96 平│公同共有│
│ 段00000-000 建號 │方公尺 │1 分之 1│
│門牌: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 │
│ 60之21號3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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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