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7350號
TPEV,107,北簡,17350,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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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735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宏大紙袋行即施譯書


      施李素英
      施譯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宏大紙袋行即施譯書於民國96年8月20日邀同被 告施李素英施譯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帳號:0000 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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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