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7014號
TPEV,107,北簡,17014,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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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生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煒
       
       
  被   告 呂錦煒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701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生采營造有限公司應將SHARP/M-SH-MX3111U數位彩印機 乙台(機號00000000,含單紙匣鐵桌、列印擴充套件、傳真 套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6,570元 及其中新台幣14,700元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301 元及 其中新台幣2,040 元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8 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生采營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呂錦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訂營業型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且拒不返還彩印機,依系 爭營業型租賃契約並參考同業利潤標準(30/69 )酌減違約 金,認原告之主張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部分有理由, 應准如主文。原告超出准許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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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