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6450號
TPEV,107,北簡,16450,20190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4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黃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3,850元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