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5號
原 告 劉瑜芸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張金素
張牡丹
上列被告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被告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複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黎桂連(原名:黎貴蓮)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賈翔傑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陳子俊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袁凱昌 住桃園市○○區○○路00號9樓
陳姿尹 住彰化縣○○鎮○○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9樓
廖泰宇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
3
楊秀娟 住花蓮縣○○市○○街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
7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李子豪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00弄
00號
錢右強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3十
五樓
羅志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號
陳淑燕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號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陳澄玄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吳雯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
張智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弄3號
林洛安 住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劉增治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劉育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10樓
上列被告劉增治、劉育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鄭幸福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常世龍 住桃園市○○區○○路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字第七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十四號被告張金素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金素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 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 5814、21506、24121號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20719 、23620、25191、28840號暨105年度偵字第414、905、907 、908、909、3813、18918、33436、35366號、105年度偵緝 字第3150、3151、3152、3153、3154、3155追加起訴書、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