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47號
上 訴 人 施水任(即施宗龍之繼承人)
施何麵(即施宗龍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施水任、施何麵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