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守烈
高守國
高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1,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