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原 告 捷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稱:捷立設計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道德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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