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光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世益間就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336 號
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北小字第三三六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等規定即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336 號請求 給付報酬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實際對話 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 國107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