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4519號
TPEV,107,北小,4519,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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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
原   告 逄守能 
被   告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顥 
訴訟代理人 林雨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印度國內航空JET AIRWAYS之全名及臺 灣區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印度簽證核發及撤銷單位全名 及臺灣區辦事處之地址,並提出原告之護照號碼,以利本院 發函查詢相關事項。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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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