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2號
原 告 蘇恩曼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被 告 張金素
賈翔傑
陳子俊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被 告 袁凱昌
陳姿尹
廖泰宇
楊秀娟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張牡丹
上列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複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黎桂連(原名:黎貴蓮)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羅志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澄玄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吳雯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1
陳淑燕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號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張智淮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被 告 林洛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
5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鄭幸福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劉增治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劉育瑄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10樓
上列被告劉增治、劉育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梁仕欣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13樓
上列被告吳雯婷、梁仕欣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被告吳雯婷、梁仕欣之共同複代理人
謝旻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 告 吳寶炤 住嘉義縣溪口鄉南靖厝6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邱建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5樓
黃素虹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5樓
上列被告邱建嘉、黃素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蘇 曼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字第七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十四號、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三十九號、一○六年度金訴字第一號被告張金素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金素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 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 5814、21506、24121號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20719 、23620、25191、28840號暨105年度偵字第414、905、907 、908、909、3813、29627、16495、18918、33436、35366 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50、3151、3152、3153、3154、315 5追加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164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