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588號
TPEV,107,北小,3588,2019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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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58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SONIC EAGLE INDUSTRY LIMITED、FULL HARVEST
LIMITED、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以SONIC EAGLE INDUSTRY LIMITED、FULL HARVEST LIMITED、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為被告,然被告是否為外國公司法人尚屬不明。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與最新 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若為外國公司並應提出經我國認 許之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 及其中文譯名,及記載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暨 其住居所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6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於同年月22日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認許證明文 件係105年、106年,迄未補正最新認許證明文件,無法確認 被告等是否仍具備外國法人之資格,原告就此部分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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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