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聲字,107年度,5號
TPEV,107,北勞簡聲,5,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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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酷博思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函唐 



相 對 人 温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 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0/100,聲請人所 支出的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亟待一併請求 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 用額之收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338 號判決確定在案,並依職權於該判 決主文第3 項諭知訴訟費用2,10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0 /100,餘由原告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既經判決確定, 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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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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