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77號
TPEV,107,北勞簡,77,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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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江寶色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范瑞杏 
      許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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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