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江寶色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范瑞杏
許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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