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480號
TPEV,106,北簡,4480,2019012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姿涵


送達代收人 王琛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阮金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阮姿涵為新臺幣(下
同)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阮淑麗
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