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阮金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姿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合計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