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易字,108年度,5號
TPEM,108,北秩易,5,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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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吳承勳 



      陳孟弦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北
秩字第199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勳陳孟弦各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承勳陳孟弦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以107 年度北 秩字第199 號裁定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 元確定, 惟逾期均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 項規定、 第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 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易以 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 第4 項及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移 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北秩字 第199 號裁定各處罰鍰1,000 元,該裁定已先後於107 年11 月5 日、9 日確定,且被移送人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裁定確 定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本院107 年 11月13日北院忠秩雙107 年北秩字第199 號函、執行通知書 暨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茲被移送人吳承勳陳孟弦各應繳罰鍰1,000 元 ,以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 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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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